大四学生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
||
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王先生:我们公司从事装饰装修,承接家庭装修和公司装修。去年1月份公司和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我们公司为开发商新建小区进行统一装修。现在装修已经完毕并交付,同时也通过了验收,但是开发商迟迟没有支付工程款。装修工程能不能适用建设工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曹律师: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即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大四学生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韩先生:我今年大四,寒假之前老师已经交代,下学期没有多少教学任务,在此情况下,我准备在大学学校附近找一份工作。请问我能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曹律师: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二是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待劳动者取得相应的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的,则在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事业编教师与学校有人事争议,能起诉吗?
牛女士:我是一名事业编制的大学老师,从2017年开始我就已经具备了评定副教授职称的条件,于是便申请评定却一直没有评上。和我情况差不多的同事都评上副教授职称了。我现在能不能以学校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用人单位给我评定职称?
曹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人民法院仅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教师与学校之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根据该规定,事业编制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姜培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3年开始执业,中国民主建国会徐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省律协参政议政信息员、江苏省百名巾帼法律专家团成员、徐州市律师协会理事、鼓楼区政协委员。先后获评徐州市优秀代理律师、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学习先进个人、2019年度徐州市最美消费维权人、徐州市十佳妇女维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法律援助
■传递法制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 可打专线电话 85773333
协办: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