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要离婚,公婆不让她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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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张女士:我和对象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5年我们在市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在市区已经有了两套房子,根据限购政策名下不能再登记房屋,所以这个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我对象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登记孩子名下的房屋。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是不是对孩子的赠与,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吗?
李律师:按照你的陈述,你们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是因为限购政策,并不是你们真实想把房子赠与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产权赠与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儿媳要离婚,公婆不让她看孩子
刘女士:丈夫常年在国外工作,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孩子一直是男方父母照顾,我起诉离婚后公婆不准我看望孩子,也不让我接孩子。公婆说我们没有离婚,他儿子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他们也有权照看孩子,我该怎么办?
李律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孩子由你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你老公常年在国外工作,不具备履行日常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其有权委托父母来履行监护职责。但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又具有监护能力,监护权应由你来行使。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是否担责?
牛先生:前几天我在小区外面的超市购买了一些食物,回到家以后也没有在意生产日期就开始食用了。夜里开始拉肚子,我才仔细看购买的食物生产日期,发现是过期食品。我找到超市,要求他们对我进行赔偿,超市不愿意,说他们也不知道食品是过期的,不是故意销售过期产品的。我该怎么办?
李律师:你可以起诉超市要求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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