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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咋分?

2021-12-01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1-12-01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设立,办公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1701室,电话:85708177。该所会聚了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各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业务领域: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尤其在金融借款领域具有理论优势和实践优势。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员工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陈女士:我应聘到一家酒店上班,职务是大堂经理。前段时间因为经营问题,酒店所属的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酒店没办法继续营业了,我也成了失业人员。我认为公司被吊销执照和我们普通员工无关,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曹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咋分?

李先生:我与现在的配偶均是再婚,我们是在2018年1月登记结婚的,再婚前我们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在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婚后共同还贷,我们再婚后共同居住在这套二居室内,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现在夫妻感情破裂了,她去法院起诉离婚,她同意房子归我,但她主张这套房子从结婚以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吗?

曹律师: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属于你的,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而这一增值是与你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分不开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一方未到场登记,婚姻无效吗?

柳女士:我和老公结婚登记时男方并未到场,是通过熟人关系领取的结婚证。我们在老家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并且生育了子女。现在我觉得夫妻感情破裂了,想离婚。登记时男方没有去,我能不能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曹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婚姻无效的事由仅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以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支持。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少见。对方未到场究竟应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于晓光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2年执业至今,对经济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担任单位以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宗旨:爱国守法 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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