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次被单位警告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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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单位警告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孙先生:我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质量检测员,上班时间外出办理工作之余的事情,被公司人事部经理发现,对我进行了口头批评警告;3日后,我又在上班时间脱岗私自外出,再次被部门经理发现。针对我两次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根据《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决定。我不服,认为:针对上述行为,《员工守则》规定第一次书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第一次仅是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张律师:单位内部的《员工守则》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和员工双方都应当遵守。《员工守则》作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对员工行为准则的具体规范,也是对单位处理员工违规的程序规定。孙先生第一次违规时,单位给予书面警告后,对于孙先生第二次违规行为才适用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在口头警告后孙先生再犯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应予以撤销。
立过遗嘱又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谭先生:1998年父母立下遗嘱,将他们共有房产留给我继承,并进行公证。2005年父亲去世,为方便日后处置上述房产,我与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现母亲也去世了,我的姊妹认为我根据遗嘱享有继承权,但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放弃继承权,且我未支付购房款,那么上述房产应进行法定继承。这种意见对吗?
张律师:根据公证的遗嘱,谭先生父亲去世时谭先生就继承了父亲的房产份额。谭先生和母亲作为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谭先生母亲没有撤销遗嘱,且不存在谭先生和母亲关系恶化的情况;谭先生未支付房屋对价,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房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谭先生母亲从未向谭先生主张过房款;另,谭先生对母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谭先生作为房屋共有人无需向母亲支付全部房款等情形,可以推定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谭先生可以按照公证遗嘱继承上述房产。
劳动关系被解除如何主张权益?
秦先生:我是徐州某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在徐州区域的业务运营。2021年5月,该公司打算撤出徐州区域的业务,遂以“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单方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该如何主张权益?
张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秦先生陈述:公司未进行协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秦先生支付赔偿金。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本期解答律师 张莉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96年,坐落于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八、九、十三层。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苏北地区律师界的领跑者,共有执业律师80人。在多名博士合伙人的带领下,划分为房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破产、民事、婚姻、刑事、行政等事业部。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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