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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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王女士:我父母都是人民教师,虽然年龄大,但是好学,会使用电脑打字,我们姐弟三人,弟弟不问父母的事,父母为了避免去世后我们姐弟为争遗产伤感情,打印了一份遗嘱,双方都签字了,还有见证人,但我弟弟说这份遗嘱没有效,要起诉我们,请问该份遗嘱有效吗?
李律师:继承法只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打印遗嘱。民法典的施行弥补了这一空白点,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之外,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到遗嘱的形式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了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你父母的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2 保姆看管不周,致被看护人受伤
赵先生:我和丈夫平时工作忙,孩子才7岁,放学时间太早,我和丈夫都没法接送孩子,因此,我们为孩子请了保姆,由保姆负责接送,以及为孩子做晚餐。一天,接完孩子放学回家的路上,保姆只顾玩手机,孩子被撞倒受伤,保姆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李律师:本案中,保姆接受你们的委托,去学校接孩子回家的途中,因疏于照顾致你的孩子受伤。保姆作为受托人,对孩子的伤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孙先生:我和郭先生是好朋友,我开车去萧县游玩,郭先生搭我的车去办事,路上与张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先生受伤,郭先生住院花了5万余元,我和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郭先生没有责任,我的车没有买座位险,是不是张某承担之外的部分,都由我承担?
李律师:“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故孙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目前来说,没有证据证明孙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减轻孙先生的责任。
4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该怎么办?
张先生:我和妻子感情不和,多次协议离婚,均因无法达成协议而未能离婚。我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后妻子因找不到我,将我宣告死亡,户口注销。购买车票时我才发现被宣告死亡了,该怎么办?
李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因你离家出走,你妻子联系不上你,属于下落不明这种情况,同时你妻子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通告法院宣告你死亡;同时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恢复民事权利义务。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曹文莉律师于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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