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出车祸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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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出车祸
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
谢先生:年初我骑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十级伤残,住了28天的医院,花去医药费10000多元。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货车也投了保。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我已满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拒绝赔付误工费。请问,我能不能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张律师: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周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谢先生有事实证明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谢先生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
赔偿金买的门面房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顾先生:我前几年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构成7级伤残,肇事方总共赔给我40多万元,我考虑到没有固定收入,也不方便再打零工挣钱,就用这笔赔偿金购买了一套门面房,以租金贴补家用。门面房登记在我个人名下。现在我爱人要和我离婚,要求分割门面房。这套门面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顾先生因交通事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该赔偿金系顾先生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如果顾先生能够证明购买的门面房是用人身损害赔偿金购买的,则该门面房是顾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顾先生的爱人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5月24日值班律师
李钦官 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李钦官律师于2014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及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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