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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

2021-05-13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5-13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徐报融媒记者 谢川通讯员 吕婷 广威


法院判决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在诉讼过程中被查封,后二人协议离婚,将该处房屋赠与儿子,其子能否依据该协议约定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近日,云龙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徐某和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因欠债权人朱某的款项被朱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个人向朱某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朱某申请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的一套位于徐州市云龙区的住宅。

上述判决作出后,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刘某的儿子拿出其父母的离婚协议要求排除强制执行,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初步审理后驳回了执行异议请求。徐某和刘某的儿子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权以及排除执行。

庭审中,徐某的儿子称父母离婚协议作出后,案涉房屋未及时过户至其本人名下的原因是当时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贷款且自身未成年存在政策性无法过户的情况。

云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和刘某作出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晚于案涉房屋被查封的时间,徐某儿子所称房子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及未成年人无法过户的主张不足以说明其非自身原因无法过户,朱某向法院申请对该套房屋强制执行于法有据,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虽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却是二人婚后购买,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应视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刘某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后处分给案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未变更登记,刘某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被执行。而徐某对自己份额处分给儿子的行为真实有效,故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执行案外人徐某儿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变现份额。因案涉房屋并未过户至徐某儿子名下,物权未发生转移,故案外人要求确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情形下,如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查封后,夫妻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归属另一方或子女,另一方或子女作为案外人身份以离婚协议作出不动产权属分割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因夫妻另一方并非是被执行人,在未约定房产份额的情形下仍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故在法院执行该房屋后应保留一半的变价款归属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