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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服务违约能否索赔精神损失费

2021-05-11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5-11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圆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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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区换物业公司,公共收益是否归前任?

陈先生:我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6月成立,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了前物业公司,并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招标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前物业公司不愿退出,也不同意移交小区公共收益金。前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所获取的车位维护费、管理费和门岗车位管理费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应由他们公司获得。我们业主认为,这些费用是利用公共用地产生的收入,应该属于业主共有,我们能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吗?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公共区域广告、公共区域停车费、公共区域内租赁的门面以及摊位收益、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以及自动售卖机、售水机、快递柜、生鲜柜运营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都属于公共收益。这些收入有物业公司的管理参与,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所以扣除这些成本之后,剩余的收入应该由物业公司返还给业主。

2  婚礼服务违约能否索赔精神损失费?

赵先生:我于今年5月1日结婚,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协议》,约定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婚礼当天,我们发现酒店迎宾区所有照片海报中新娘的名字都是错的,且婚礼现场吊顶高度过低,舞台高度也随之降低,导致无法呈现想要的舞台效果。在婚礼仪式过程中,我每走一步都会撞到吊顶上的金色线帘。此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我很不满意,能要求文化传媒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张律师:文化传媒公司未能全面了解场地问题,且擅自改变现场布置,迎宾台处摆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错误,使得婚礼现场的布置与预期效果严重不符,违反了协议约定,故赵先生要求降低价款并返还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我们认为,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文化传媒公司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赵先生及其爱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赵先生可要求文化传媒公司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3  新房积水该找谁赔偿?

朱先生:我新买的房屋装修后还没有入住。今年3月13日,我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我屋内积水。我立即赶到新房,与物业人员一起查看,发现厨房下水管道返出污水,造成屋内大量积水,木地板、柜子、室内门、墙壁等受损。经鉴定,房屋室内装修损失为8万余元。我楼上有19户住户。这些损失我该找谁赔偿?

张律师:堵塞的地点为厨房下水管道,而下水管道系各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污设施,各业主对该设施均有维护和谨慎使用的责任义务。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损害事实系哪一住户的不当使用行为导致,故难以确定具体业主对涉案房屋污水返冒存在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确定具体当事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19户业主住户给予朱先生适当补偿,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物业公司对于公共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义务,未尽到及时疏通公共排水管道的义务,是导致涉案房屋污水返冒的原因,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未尽到服务管理义务,导致朱先生财产受损,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朱先生在下水管道返污水时没有人在家中,使得房屋受损、财产损失范围扩大,朱先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曹文莉律师于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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