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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扣除利息,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2021-05-10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5-10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李钦官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正式设立,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1701室。该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各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在金融借款领域具有理论优势和实践优势。


1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身份,承担保证责任吗?

张先生:朋友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由王某担保。王某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能否支持?

李律师:这种情况下王某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2  口头约定利息,借条上没写,要付利息吗?

李女士:朋友赵某向我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本息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赵某未将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我碍于情面也没有提出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法院能否支持?

李律师:法院不会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应当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写在借条上。

3  预先扣除利息,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冯女士:我向朋友王某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一月一付,到期还本。我向王某出具了8万元的借据,而王某只交付我79200元,剩余800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那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李律师:应认定借款数额为79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4  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王先生:朋友李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难,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20万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条,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能力偿还,我是否可以要求其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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