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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骑车上班,摔伤算工伤吗?

2021-04-14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4-14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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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法院能准离婚吗?

杜女士:我和丈夫结婚近5年,生育一个孩子。孩子出生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丈夫也经常对我实施冷暴力,我和丈夫感情破裂,于2020年8月份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我从去年8月份就和丈夫分居,我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能够获得法院准许吗?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能够提出已分居满一年的证据,比如单独租房居住等证据,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判决离婚。

◆丈夫卖房未告知妻子,房子能要回吗?

高女士:我和丈夫几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各种手续都是我丈夫做的,考虑到以后还可能再买房,就把房子登记在了我丈夫的名下。房子买到手后暂时不用就对外出租了。今年初,我路过房子那儿就去看看,发现有人正在装修,听说房子被一对夫妻买下了。我回家问丈夫房子的事,经过再三追问他才告诉我房子被他卖掉了。我不想卖房子,能要回来吗?

张律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高女士和丈夫买到的房子虽然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但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高女士的丈夫无权单独对外转让该房屋,高女士有权追回。但是如果买房人不知道该房子是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也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款,并且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房子归买房人所有,高女士就不能追回了。

◆雨天骑车上班,

因路面湿滑摔伤算工伤吗?

文女士: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上个月下雨天骑车上班途中,因为路面湿滑,再加上着急赶到公司,在通过路口转弯时,不小心摔倒,膝盖被路上的石子划伤,胳膊也有点骨裂,住院治疗花费较多,我能申请工伤吗?

张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证驾驶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认定为工伤。因此,要认定工伤,除了需要提供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证明,还要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自己非主要责任。如果不具备以上要求,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你是由于天气原因和路面湿滑摔伤,但和其他人无关,并没有发生任何的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申请赔偿。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刘建华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业务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徐州市律师协会理事,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担任三十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主攻公司法、合同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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