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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身体抱恙为由不上班,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2021-04-13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4-13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昌松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8月,办公面积800平方米左右;目前有注册执业律师8名、助理4名、行政人员2名。典锐律师事务所有着稳定团结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践经验。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11号九里景秀6号楼1单元708-716室。 联系电话:0516-85857339。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法院是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的?

赵先生:2018年我借给朋友3万元,朋友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今年,朋友老是拖欠不还,我将朋友起诉到法院,但法院要审查我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法院是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的?

张律师:“职业放贷”是未依法取得放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并且,“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未依法取得放款资格;2、以营利为目的;3、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是同一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周先生:我借给朋友王某60万元用于其生意周转,王某用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我因为出差在外地,就让我弟弟去办理了,在办理的过程中,抵押权人成了我弟弟,我弟弟没有向王某出借过任何资金,我还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吗?

张律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情况下,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相对于债权来说,在性质上属于从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与抵押权是不能分离的,即债权人必须与抵押权人系同一人,否则不具有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因此,周先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了。

酒后高空抛物,若砸到人承担什么责任?

冯女士:父亲醉酒后常将家中的物品丢出窗外,劝了好多次他也不听,我家住在7楼,有几次差点砸到人,如果砸到人我父亲会承担什么责任?

张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并且,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你父亲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员工以身体抱恙为由不上班,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吴先生:公司员工沈某在业务员岗位,经常出差,后一直请病假休息,现在医疗期已经满了,还未来上班,公司向其下达了返岗通知书,但沈某称因病情不能从事经常出差的工作,不能返岗。公司考虑后,为其调为办公室内勤,不需要出差,但沈某又以病情需要治疗为由不到岗上班,公司能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吗?

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沈某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吴先生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明日值班律师

刘茂通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书记,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高级研究员。擅长办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国际国内商事仲裁、涉外业务、公司运营和股权、知识产权、重大刑事辩护等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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