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房子,离婚后能否要求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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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离婚房子归女方,补偿付清前男方能否享有居住权?
李先生:我与妻子王女士2019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住房一套,现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经协商房子判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需要向我支付80万元补偿。我能否在王女士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直到王女士80万元补偿付清为止?
曹律师: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李先生可以通过与王女士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居住权存续期间,李先生可以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对抗王女士的所有权。在80万元付清之前,即使王女士将该房屋另行出售,李先生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抚养费的约定,在没有重大开支情况下能违反吗?
张女士:她与前夫两年前离婚时,约定小孩抚养权归男方,男方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现在前夫以小孩的名义向她索要抚养费。请问:在小孩没有重大开支的情况下,前夫有权违反约定,向我索要抚养费吗?
曹律师: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形势变更的,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小孩跟前夫生活在没有重大开支、或其他重大变更的情况时,张女士可以不另行支付抚养费。
婚内购买的房子产权按份男方占1%,离婚后能否要求平分?
李先生:2014年我与妻子孙女士婚内购置一处房屋,当时房屋总价80万元,首付30万元由女方父母出资,剩下50万元由我们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还贷。二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妻子占99%的份额,我占1%份额。现在房屋市值400万元,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请问:能否以当年约定份额显示不公平为由,要求平均分配房屋的现金价值?
曹律师:该套房屋是婚后购买的,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此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符合相关夫妻财产分配制度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李先生仅能得到房屋折价款的1%。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4月12日值班律师 张昌松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逻辑清晰,办理案件认真尽责,诚实守信。长期担任国有大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交通事故、劳动法等诉讼案件,并具备丰富的大客户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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