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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噪声严重,租户能否解除合同?

2021-04-02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4-02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曹亮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96年,坐落于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八、九、十三层。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苏北地区律师界的领跑者,共有执业律师80人。在多名博士合伙人的带领下,划分为房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破产、民事、婚姻、刑事、行政等事业部,形成了业务精通、分工合作的律师团队。

1  网购到泡水车,该如何维权?

陈先生:我在某直播平台直播间看到卖二手车的,卖家承诺车况良好无事故,我感觉价格合适,在跟卖家联系后购买了车辆并完成了过户,现在车开了一个多月我发现有许多问题,经维修人员检测认为是泡水车,且曾经有过相关保险理赔记录,我与卖家联系,卖家拒绝协商赔偿,我该如何维权?

曹律师:卖家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在你购车前将该车真实车况予以告知,但卖家隐瞒了这一事实,该行为侵犯了你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你可通过法院诉讼撤销购车合同,要求卖家退还购车款,并进行3倍赔偿。

2  病假工资未按劳动合同履行地规定发放

张先生:我公司在徐州,但我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现在我因病需要治疗无法工作,公司按照徐州地区工资标准给我发病假工资,我认为不合理,请问能否按照上海地区工资标准发病假工资?

曹律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上海地区标准给你发病假工资。

3  原房主欠物业费,新房主不能办装修手续

陈先生:我在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约定房屋过户之前的欠款包括物业费、水费、电费等由卖家承担,现在房屋已经过户了,我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装修手续时,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欠缴物业费,要求我先补上,否则不给我办理装修手续,我该怎么办?

曹律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因此对于房屋过户之前拖欠的物业费应当由原房主承担。物业与新业主之间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原业主追缴,新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现向你追缴拖欠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你和原房主、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走司法途径维权。

4  出租屋噪声严重,租户能否解除合同?

孙先生:今年1月份我通过中介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但入住后发现邻居每天制造噪声,影响我的居住,我多次向李某和邻居反映均未得到解决,我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返还租金,但李某认为噪声是邻居制造的,与他无关,拒绝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我能否与其解除合同。

曹律师: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据此,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确保租赁物具备相应的使用价值。李某作为出租方在交付房屋后,应确保房屋适宜日常居住。噪声虽系第三方原因造成,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的规定,李某对你仍负有保证租赁物正常使用的义务。出租屋周边的噪声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切实解决,未达到适宜日常居住的要求,影响到你的正常休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你可以起诉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房款。

■4月5日值班律师  胡波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逻辑清晰,办理案件认真尽责,诚实守信。长期担任国有大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领域的诉讼案件,并具备丰富的大客户服务经验。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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