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还享有居住权吗?
|
||
1 租的门面是消防通道,能让房东赔偿损失吗?
李女士:我租用了一间门面,去年11月6日装修好的,后来才得知这个门面是消防通道,不是正式的门面。当时联系房主一直推说有事不与我见面,一天400多元的房租我们等不起就开业了,房主不承认是消防通道,房租交了一个季度的,装修房子花了1.9万多元。现在有关部门不让我们营业,合同中有约定因房子造成的影响由房主承担。我能要求房主承担装修费吗?
张律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房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隐瞒了租赁房是消防通道的事实,导致你无法正常经营,房主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你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主赔偿相应损失。
2 离婚了,还享有居住权吗?
刘女士:我和老李属于再婚家庭,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起住老李单位的公房。2012年,老李单位进行房改,我二人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老李名下。因为是老李的房改房,所以双方书面约定,此房产所有权归老李,但我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并在相关机构办理了登记。今年我和老李因感情不和离婚,老李要求我迁出该房。我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张律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你和老李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并作了相关登记,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老李,但你依约定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3 业主和开发商违约责任标准不一样
李先生:买的商品房马上上房了,仔细查看买卖合同,发现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一项,业主和开发商的标准不一样。具体来说就是,如果业主违约,要按照总房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发商违约,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这样约定是否合理?
张律师: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单方预先拟定好、且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就合同条款与买方协商,因此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加重了购买方的责任,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解答律师 刘建华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业务主任。徐州市律师协会理事,徐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专职律师近30年,先后担任三十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主攻公司法、合同法方向,对企业债务清理、改制、重组、联营、合资、投资开发及重大项目调研、重大合同的起草和修改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法律援助
■传递法制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可打专线电话 85773333
协办: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