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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舒服请假回家后死亡,算工伤吗?

2021-01-26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磊
2021-01-26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昌松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8月,办公面积800平方米左右,目前有注册执业律师8名、助理4名、行政人员2名。该所有着稳定团结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践经验。
  
  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11号九里景秀6号楼1单元708-716室。
  联系电话:0516-85857339。

  

  1  被公司客户在朋友圈里诋毁,该怎么办?

  赵女士: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人员,因与客户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该客户就多次到公司吵闹。我还发现,该客户在朋友圈内发布不实的信息,并有侮辱我的言语。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你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你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该客户在微信朋友圈上侮辱你的行为侵害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2  酒后翻越高架护栏受伤,谁担责?

  牛先生:朋友李某酒后神志不清,翻越高架桥护栏跌落桥底,造成重伤,能否以高架桥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责任,要求其赔偿一部分医疗费用?

  张律师:如果涉案桥梁设施完好,护栏并无缺失、破损,高架桥管理部门采取的现有安全措施已足以防止一般交通安全事故,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在涉案高架桥上的安全出行,那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翻越桥梁护栏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仍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最终失足坠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  同事免费搭乘受伤,车主担责吗?

  李先生:我和同事王某同住一个小区,上下班他都是免费搭乘我的车。上周,我们一起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没有系安全带,造成了鼻骨骨折。现在,王某要求我赔偿他的医疗费用,这样合理吗?

  张律师:如果你让王某搭乘自己的车辆上班是无偿的,那么应当构成“好意同乘”,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对非营运机动车在同乘中发生事故的,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驾驶人是可以免责的。因此,只要你在本次事故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王某是不能要求你赔偿的。

  4  不舒服请假回家后死亡,算工伤吗?

  马先生:我朋友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就请假回家休息。回到家还是感觉不舒服,就睡觉了。谁知第二天家人发现他已经死亡。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张律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因此,你朋友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刘茂通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书记,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江苏师大法律硕士生导师,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专家,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全省优秀党员律师。擅长办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国际国内商事仲裁、涉外业务、公司运营和股权、知识产权、重大刑事辩护等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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