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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子,还要交付有产权的地下室吗?

2021-01-20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磊
2021-01-20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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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动车离右转车辆近,车主摔倒受伤

孙女士:我开车经过一个路口右转时,李某骑着一辆电动车也直行通过该路口,当时交通指示灯是绿灯,李某在我车辆的右后方,距离我的车比较近,我没有碰到李某的车辆,但是李某的车辆倒地,李某从车上摔下,造成左臂摔伤。像这种情况,我需要向李某赔偿吗?

张律师: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电动车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以直接发生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而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你的车辆在右转时让后方距离较近的电动车倒地的可能性变得更高,因此李某的倒地摔伤和你的车辆在前方右转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你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卖了房子,要一起交付有产权的地下室吗?

赵先生:我在某小区有两套房子、两间地下室,地下室是单独产权房,因其中一套房子闲置不用欲向外出售,但是地下室我自己有用就不对外出售。刘某知道我出售房子的消息后就找到我,看过房子以后较满意,和我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刘某付完房款后我给他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没过几天,刘某又找到我让我给他一间地下室,说如果我不给他地下室,他就要起诉我。我卖的是房子不包括地下室,我应该给他吗?

张律师:业主获得住宅房的地下室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附赠的,二是业主单独购买的。如果是开发商附赠的地下室,那么地下室和商品房是捆绑在一起的,系主从物关系,业主在对外转让商品房时应同时无偿附赠地下室。如果地下室是业主单独购买的,则地下室具有独立的产权,不是商品房的配套房,和商品房并非主从关系,因此如果购买方想要地下室应另行购买。你的地下室具有独立产权,所以转让商品房时不包括地下室,不需要向刘某交付。

3  试用期内工作中受伤,能算工伤吗?

鲁先生:某机械修造公司招聘车床操作工,我前去应聘,经过操作考核,该公司对我的车床技能较满意,打算和我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待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我工作了一个多月时,一天在制作某种零配件时,车床旁边码放的钢锭突然滚落,砸在我的脚面上,造成我的脚面严重骨折。我要求该公司给我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负责人却说我还在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说的对吗?

张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因此你虽然在试用期,依然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你和该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应该向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周霄雨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及管理学双学士,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执业至今参与、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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