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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车祸去世,无其他亲属侄女能索赔吗?

2021-01-19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磊
2021-01-19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胡波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8月,办公面积800平方米左右,目前有注册执业律师8名、助理4名、行政人员2名。该所有着稳定团结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践经验。
  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11号九里景秀6号楼1单元708-716室
  联系电话:0516-85857339。

  1  车祸受伤,能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秦先生:去年10月底,我被陈某驾驶的私家车撞伤,腿部受伤住院1个月,花了7万余元医疗费,都是我垫付的,陈某和保险公司均未支付任何费用。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项目?

  胡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请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如果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肇事车主承担。

  2  到期不还钱,还能要利息吗?

  李女士:去年2月11日,朋友张女士以经营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当天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她。张女士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李女士现金15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半年内偿还 。”到期后我联系张女士,她说因疫情原因短期内无法偿还借款。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我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胡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所以,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你无权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是可以主张借款到期后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  叔叔车祸去世,无其他亲属,侄女能索赔吗?

  张女士:我叔叔去年12月发生车祸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叔叔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我作为侄女,是否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胡律师: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所以,你叔叔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先于其去世,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所以作为侄、甥等人有权代位继承,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4  借款30万元不还,其妻有还款义务吗?

  陈先生:朋友孙某做生意借我30万元未还,现在联系不上孙某。无奈找到孙某妻子要求偿还,但孙某妻子说,她和孙某早已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偿还对方欠款。我能起诉他们夫妇二人还款吗?

  胡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对于孙某所借的30万元,你应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不能证明,孙某妻子对上述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议文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认真仔细。主要业务领域: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民事案件、公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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