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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儿子签的分别赡养协议有效吗?

2021-01-13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磊
2021-01-13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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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搭乘别人车回家,出事故车主担责吗?

马先生: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小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就乘坐了他的车和他一起回家。在车行驶到半路时,张某紧急刹车导致我受了伤,我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我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张律师:你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而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大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目的,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无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另外,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或者车主的责任。因此张某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  一个儿子养一个老人,签了协议有效吗?

刘女士:我有两个儿子,2010年时,老大与老二就以后赡养我和老伴达成了一份协议,我老伴由老大赡养、我由老二赡养,都养我们到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用均由他俩各自承担。2018年我老伴去世,其间的所有花销也是老大出的。最近老二不孝敬我,把我赶出家门,我找老大,老大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他父亲,我就与他无关了。我想问,有了之前的协议,我就只能要求老二赡养吗?

张律师:你说的这个事情主要还是涉及多个子女为赡养父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赋予了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约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行使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需要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你两个儿子在2010年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分别赡养协议是老大与老二就将来赡养父母所做的安排,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该义务具有身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分别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子女对另一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故应当认定为无效。你能要求老大和老二尽赡养义务,但鉴于老大对父亲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在对你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予以考虑酌减。

3  没收到货款,发票能证明结账了吗?

朱先生:我从事钢材销售。去年一家老主顾要订购大批钢材,但是钢材款要过几个月再支付,我考虑关系一直不错、量也大,就先把钢材发给他了,又按照他的要求给他开了发票。后来他一直不给钢材款,我向他要,他拿着发票说自己付过钱了。请问,发票能证明他付清了吗?

张律师:根据我国的税制,发票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是不同的。我国发票的开具行为都不排除“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即开票与是否付款无直接关系。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即在一些即时清结的场合,如超市的购物发票、宾馆的住宿发票、餐馆的餐饮发票,通常是在付款后再开具或者开具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这里的发票一般就具有付款凭证的效力。在即时清结场合外,付款方仅以开具的发票抗辩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就你所说的这个纠纷,付款方还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付款。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转账凭证、现金收据、进账单、交易习惯。因此,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已付过了款项。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静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近10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行政类、劳动类、婚姻家事类等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大客户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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