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对方证人发送恐吓性短信?处理结果来了!
2024-02-29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磊
2024-02-29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庭作证的证人遭到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该怎么办?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时,针对原告向对方证人凌晨发送恐吓性短信的情形,发出一张特殊的“护身符”——对原告依法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原告陈某因追偿权纠纷将被告钟某诉至泉山法院。庭审过程中,为证明各自主张,被告钟某申请证人为其作证,证人于2023年12月21日出庭作证,12月24日凌晨,原告陈某向证人发送带有威胁性电视剧台词短信,给证人生活造成困扰,后被法院查实。
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某在证人作证后向证人发送信息,该信息虽为电视剧台词,但已演变成网络用语,陈某应当知道该信息表达的具体含义,即应当知晓该特定词语的意思以及可能导致接收该信息的证人陷入精神压力,实质上构成恐吓证人的情形。此外,原告陈某在证人作证后的较短时间内向证人发送特定词语,时间方面也是一个考虑因素,证人在出庭作证后的较短时间内,精神上尚处紧张状态,这时候接到对方当事人的信息,易陷入到精神压力之中。
证人出庭作证,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证人作证或事后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对威胁证人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如果构成妨害作证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