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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梯频频故障困人,法院:退款!

2024-02-04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磊
2024-02-04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中加装电梯成为不少业主的选择。电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近日,陈某自家别墅电梯在质保期内多次出现系统故障、困人等异常情况,经过商家数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陈某与商家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01

陈某于2020年7月与江苏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质保期为安装完毕之日起36个月。陈某依约支付了13.6万元货款,涉案家用别墅电梯于2021年4月安装完毕。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涉案电梯多次出现系统故障,频频出现困人、有异响、停止运行等状况,期间该公司多次进行保修、维修。后陈某向该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等责任,之后该公司安排维修,仍未能排除电梯故障。在未能通过修理获得质量合格的电梯后,陈某诉至法院,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江苏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拆除电梯。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


02

徐州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苏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并安装的电梯多次出现故障,经原告陈某催告后多次维修仍未能予以修复或排除故障,被告方维修人员亦明确表示目前不建议使用涉案电梯。原告在未能通过修理获得质量合格的电梯后,主张涉案电梯不符合质量要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江苏某电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陈某返还货款13.6万并将涉案电梯拆除。




法官说法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电梯,被告方应当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电梯。涉案电梯系家用别墅电梯,不同于安装在公共场所常规使用的电梯,其相应的验收标准、安装标准等尚未明确,但根据涉案电梯在质保期内有持续报修及维修情况,足以认定涉案电梯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此,法官提醒:在家用电梯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在产品的名称、种类、质量标准,以及检测、验收等条款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在维修、保养、退货等环节产生纠纷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