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交给他人“酒驾”,双双获刑!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
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
将车借给他人酒后驾驶也属于犯罪!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罪、赵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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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赵某与被害人李某、电动车驾驶员高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四人与朋友相约聚餐,饭毕后,因余兴未尽,遂相约至KTV唱歌,并约定徐某、赵某等人乘坐赵某的小型汽车前往,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李某前往。赵某因饮酒恐被交警查获,遂指示一同饮酒的徐某来驾驶,徐某未加推辞驾驶该车驶往目的地,在某小区门口,与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车后座被害人李某胸部重伤二级、脊柱、右上肢、面部均轻伤一级、头部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mg/100ml。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予其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赵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竞合犯,按照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即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徐某、赵某系自首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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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绝大多数人思想上的共识和行动上的准则,但对于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却缺少认知。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在此提醒大家,在酒局上要牢记三个“不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共犯。
一、 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
二、 不要向明确表示开车的驾驶员强行劝酒;
三、 不要指派、威胁醉酒的人员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
“车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记警钟长鸣,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