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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房子住了、该过户了,原房主:加钱!

2022-04-08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2-04-08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开发商逾期交房,因疫情防控属不可抗力造成而不愿赔偿

刘先生:2019年我购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还约定了若逾期交付房屋,每日按照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后直到今年春节前后才交付房屋。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但是开发商却说延迟上房不是他们的过错,是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愿意赔偿。请问是这样的吗?曹律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也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你和开发商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你们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你的义务是交付房款,权利是收到房屋,开发商的权利是收取房款,义务是交付房屋。现客观上来说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至于能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不是因为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是靠开发商的口头陈述,而是要开发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真实存在因疫情防控引起的停工,还要看因疫情导致停工的时间长短,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时间要予以扣除,不能算在逾期交房的时间里面。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 

汪女士:我和丈夫在外地做生意,有一些存款。前几年在老家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的时是丈夫一个人回老家办理的手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都是丈夫的名字。前段时间我发现银行不扣我们的房贷了,询问才知道,丈夫提前结清了全部贷款后,把房子给卖掉了。我不同意出卖这个房屋,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还能追回房屋吗?

曹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能不能追回房屋,要看购买房屋的人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是不是善意的,购房款是不是市场合理价格以及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若以上条件购房者都已经满足,那么你无法追回房屋。若上述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你可以追回房屋。

签过合同、实际入住、该过户了,原房主:加钱!

李先生:几年前,我和妻子想买一套学区房给孩子上学用,因新房价格较高,便选择了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签订合同以后,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的购房款,剩余10%准备过户完毕以后再支付。因房子当时还不具备过户条件,我们全家就先搬到房子里面居住,合同约定待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卖方无条件配合过户。去年年底,房子能过户了,我要求卖家配合过户,但是卖家却说现在整个小区的二手房价格都上涨了,要求增加10万元购房款,要不然就把我当初支付的房款退给我,我把房子退给他。卖家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曹律师: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卖家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卖方违反了诚信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你不仅可以拒绝卖方不合理的要求,还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