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徐州新闻 > 法律援助 > 正文

弟弟垫付哥哥医疗费嫂子有偿还责任吗?

2021-12-28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1-12-28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始终以“铁肩担道义,以点圆天下”为执业宗旨。该所实行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分工、团队合作的律所管理模式,已形成既防范各类经营管理风险,又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服务格局。办公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128号徐州市法律服务中心10—11楼。



      手机带进考场,被认定为作弊,合理吗?

      李先生:2020年11月,我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时,我忘记把手机放在考场外了。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老师在收试卷时,发现了我的手机。监考老师遂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中予以记录,我也在记录表上签了字。今年5月,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程序作出《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因我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考场,认定结果为作弊,处理决定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这样的处理决定正确吗?

      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严禁携带考试作弊器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场纪律具有重要性、严肃性,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而考试能否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试是否公平公正。因此,教育考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作弊认定和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弟弟垫付哥哥医疗费,嫂子有偿还责任吗?

      高先生:我与哥哥系同胞兄弟,哥哥与王某系再婚夫妻,未生育子女。2020年11月,哥哥因突发脑溢血昏迷,住院治疗,前期费用均由妻子王某支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王某不同意再在手术单上签字,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为此,我垫付了部分医疗及护理费用大约17万余元。哥哥出院后,我要求他们还给我,但是王某不同意,说是我自愿垫付的和她无关。王某有偿还责任吗?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你哥哥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你哥嫂夫妇共同支付。你虽系胞弟,但帮助哥哥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参与处理住院事宜,体现的是同胞之情,但不是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因生病住院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对外偿还。

      邻居安装钢栅门影响通行,业主有权要求拆除吗?

      孙先生:我与张某系邻居,居住在某小区同一单元一楼。2020年5月,张某在距离其入户门延伸的两面墙处安装对开、有锁的钢栅门,这道门对我家进出稍有影响。我要求他拆除这道门,张某却说该门经过消防、物业等部门查看,并未让其拆门,不同意拆除。在消防和物业没有反对的情形下,我还有权要求张某拆除这道钢栅门吗?

     张律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在门口安装钢栅门的行为,占用了建筑物共有部分,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消防部门和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代表你同意张某的安装行为,你作为业主,有权利要求张某拆除在公共过道安装的钢栅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法律援助

      ■传递法制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 可打专线电话 85773333

      协办: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