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徐州新闻 > 法律援助 > 正文

摄像头侵犯隐私,能让拆除吗?

2021-11-25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1-11-25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曹静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96年,坐落于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八、九、十三层。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苏北地区律师界的领跑者,共有执业律师80人。在多名博士合伙人的带领下,划分为房地产建筑、金融保险、破产、民事、婚姻、刑事、行政等事业部,形成了业务精通、分工合作的律师团队。担任了数百家行政机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咋分?

小张:2018年4月,父母全款为我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我一人名下。2020年2月14日我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同年9月1日我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约定共同共有。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二人决定离婚,现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请问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人一半吗?

曹律师:不一定。虽然该套房屋现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是在具体分割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判决依据的具体情况包含着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贡献,比如房屋合同的签订、购房款的支付、税费的支付等情况。所以,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姓名,但是该房屋系你婚前全款购买,因此,离婚时不宜一人一半。

◆摄像头侵犯隐私,能让拆除吗?

魏小姐:我与李先生同住一楼,是对门邻居。自去年1月份起,李先生在自家入户门的右上方安装了一部球形摄像头,将公共走道、我家门口、厨房窗口都纳入到监视范围。夜晚男友送我回家的亲密行为亦被摄像头尽收眼底,几经交涉未果。请问是否可以其侵犯隐私为由,要求李先生拆除摄像头?

曹律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及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隐私权之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包括个人享有独立生活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自然人在公共场所享有不被他人直窥、打扰、关注的权利。虽然公共走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是该走道系两住户专用的私密空间,且与住宅部分直接相连,直接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私人生活习惯。所以李先生在室外私自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相邻权和隐私权,你可以要求其拆除。

◆通知单位离职,被扣一个月工资

吴先生:2019年入职公司从事财务会计一职,2021年中秋放假前夕已将主要工作交接完毕。因父母年迈,为了方便照顾家人遂准备回老家发展。十一假期结束后电话通知公司离职的决定。公司以我无视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突然辞职,且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为由,扣除我当月工资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扣一个月工资的行为违法吗?

曹律师: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在未举证证明直接损失的情况下,扣款员工工资的行为违法。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公司未举证证明你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法,公司应当及时返还克扣的劳动报酬。

丈夫在国外回不来,如何离婚?

王女士:丈夫长年在国外工作,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现因情况特殊丈夫回国遥遥无期,双方均感受不到家庭温暖,无奈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在国外不能回来,女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曹律师:可以。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对抚养权的归属及共同财产的分配都没有异议,可以要求离婚。但是因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即使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无法通过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对人身权利的处分,需要双方同时到场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会造成效力瑕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建议诉讼离婚,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离婚的目的。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张玉龙领导的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法律援助

■传递法制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可打专线电话 85773333

协办: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