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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时卖家临时加价,损失该谁担?

2021-11-02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
2021-11-02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始终以“铁肩担道义,以点圆天下”为执业宗旨。该所实行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分工、团队合作的律所管理模式,已形成既防范各类经营管理风险,又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服务格局。办公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128号徐州市法律服务中心10—11楼。咨询电话:83908788,微信公众平台

过户时卖家临时加价,损失该谁担?

纪先生:今年初,我家想置换大一点的房子。原有房屋卖出后,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先生的房子。一番协商后,最终敲定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我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两个月后,办齐各项手续,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也如期而至。此时,刘先生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我的损失该怎么解决?

张律师:你与刘先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你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你可以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你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你今后购房成本,你可以申请房价评估,造成你因房价上涨的损失应由刘先生赔偿。

享受城乡养老保险,还能再享受工伤待遇吗?

郑先生:我今年64岁,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金额较小不够生活开销,我就到一家公司打工挣钱贴补家用。上个月干活时我不小心伤到了胳膊造成骨折,我要求公司给我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我已64岁并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想知道是这样吗?

张律师: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基本可以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需求,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后,如果因其享受了较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不能认定工伤,显然对其不利。从公平角度出发,结合《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且应对其进行缩小解释,此条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应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而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你依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城里买房落户,农村承包地就要收回吗?

刘先生:我家原在农村居住,有村里分配的承包土地。为了孩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就到县城购买了房子,并把户口迁到房子所在辖区派出所。村里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找到我要求收回承包地。我不同意,村里却说我家的户口不在农村了,因此他们有权力收回承包地,是这样吗?

张律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即使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收回承包地。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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