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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2021-09-08  来源: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编辑:
2021-09-08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为保障公众参与,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请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二区318室

电话:0516-80800868(传真) 电子邮箱:xzrdfgw@163.com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四章 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商圈市场以及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

第九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社区工作者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可以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全部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二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担任。

第十三条 网格员接受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根据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清单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经费配置到网格。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需要新增、退出和正在执行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七条 对确需纳入网格的部门工作事项,由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向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委会审核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部署实施。

第十八条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外的临时性、突发性工作事项,确需网格员协助参与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协商后开展。

第十九条 对不再需要由网格员承担的事项,由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或职能部门提出,评委会审核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

第四章 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

第二十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服务项目。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实现数据逐级对接互通。

第二十五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建设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建设规划,实现相互对接融合。

第二十六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不得将数据资源实际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移交给社会单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二十九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任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推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属网格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其网格长和网格员由主管部门明确。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由网格所在单位负责,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