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又无借据 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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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看全稿就不给约定的报酬
李先生:2020年1月,我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约稿协议,约定半年内按双方确定的要求写出家庭喜剧剧本一部,写完后影视公司即支付约定稿酬的40%,然后我把全稿交付影视公司编审并安排拍摄事宜。今年7月,我通知影视公司已经完稿,要求支付40%的报酬以后再将稿件交付影视公司,但影视公司却坚持要看到全稿才支付约定的报酬。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姜律师:本案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影视公司应该先支付40%的稿酬,才可向李先生索要全部剧本。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先由影视公司支付40%的稿酬,因此在支付40%的稿酬之前,你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按约发货,对方没在合同上签字
王先生:我与同乡的郭某签订了冬枣买卖协议,由我在一周内给他发一车冬枣,货到付款。我签字后将合同快递给郭某,郭某因公司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出差而未能及时签字盖章,但我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他发货,郭某在签收单上签字表示收到货物。后来,郭某以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认为合同不生效,拒绝支付给我货款。请问合同生效吗?
姜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由于路途遥远或者如本案中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等,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履行;对方当事人则由于某些原因,以履行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法律本着公正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了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认定此种情形下合同有效。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孙先生:我是做服装生意的,近期资金周转不畅,于是向一起做布料生意的谈某借了20万元。我和对方约定:借款为2年,每年的8月20日支付当年的利息,否则当年利息并入本金。那么,这种“利滚利”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姜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虽然你与谈某就借款利息作了约定,但是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这种“利滚利”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不还无借据,偷偷录音合法吗?
薛先生:朋友小洪向我借款2万元,说年底归还。出于信任,我没有要求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到了年底,我向小洪提出还钱的事,小洪百般推托,说自己没钱。后来,我将小洪请到我家,偷偷将我与小洪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谈话中小洪明确承认了自己借钱一事,还说当初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即使我告到法院也不可能胜诉。请问我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姜律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虽然你未经小洪的同意对二人的谈话进行录音,但录音是你在自己家中进行,且并没有侵害小洪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李钦官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及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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