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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妻子反悔,买房人需要退房吗?

2021-06-16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6-16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经徐州市司法局批准于2020年正式设立,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各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担任过数家大中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业务领域包括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办公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1701室,电话85708177。


丈夫卖房妻子反悔,买房人是否该退房?

马先生:去年,我在徐州市区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时查看了房产证登记在卖房人刘某一人名下,房屋价格是200万元,价格是市场价,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现在刘某的老婆找到我,说刘某卖房子她不知情,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让我把房子退给她。请问,这个房子属于我吗?

曹律师:是的。你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混合担保中如何实现债权?

石先生:朋友余某去年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万元,月息1%,借款期限1年。余某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抵押给我,并设立了抵押权,同时庄某为余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余某未偿还借款,现在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我该如何实现债权?

曹律师:你应该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李先生:朋友石某因生意往来拖欠我货款20万元,石某一直拒不支付,今年年初我把石某拖欠的20万元货款转让给了杜某,和杜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我和杜某也向石某发出了债权转让告知书。石某以债权转让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不认可,请问债权转让需要石某同意吗?

曹律师:不需要,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吗?

赵女士:朋友石某向庄某借款30万元,月息1%,借款期限1年,石某向庄某出具了借条,我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现在借款到期石某没有还钱,庄某已经起诉到法院了,我有先诉抗辩权吗?

曹律师:你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姜培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百名巾帼法律专家团成员,淮海茂通律师服务联盟秘书长,曾获评徐州市优秀代理律师等荣誉称号。先后担任数十家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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