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写遗嘱,原公证过的遗嘱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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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写遗嘱,原公证过的遗嘱还有效吗?
乔先生:我兄弟三人,我是长子,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前年父亲立下遗嘱,这套房子由我独自继承,并做了公证。今年父亲又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房子由我兄弟三人共同继承。我父亲原先做的那份公证遗嘱还有效吗?这套房子该怎么继承?
张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以前的《继承法》规定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公证遗嘱的按照公证遗嘱继承,但是今年生效的民法典不再把公证遗嘱作为最高效力遗嘱,如果在后的遗嘱合法,将按照最后的遗嘱继承。乔先生的父亲在公证遗嘱之后又自书遗嘱,因此应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该套房子将由乔先生兄弟三人共同继承。
2 搭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该赔偿?
宋先生:我开车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婚宴,在宴会结束时,同桌的李某听说我开车来的,又顺路,就要跟我的车回家。我告诉他我开车技术不好,如果出了什么事他自己负责。李某笑着同意了,说出了什么事他自行负责。我开车上路后在一个路口,为了躲避行人车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李某由于喝了酒反应不及撞伤了头部。我陪他去了医院,花了几千元。事后,李某让我赔偿。李某事先答应了如果出事他自己承担,我还需要赔偿他吗?
张律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宋先生同意李某搭乘的行为本意是好心,但是实际上是和李某达成了运输合同,要遵从法律的规定。现在李某因乘车受伤,该事故是由宋先生驾车造成的,因此李某说的出事自行负责就是免责条款,但是因为李某受到了人身损害,因此该免责说法无效,宋先生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
3 小区车位可以对外转让吗?
鲁先生:我住某小区,由于车位较紧张,为了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经业主同意除地下车位外还利用公共场地规划了停车位,但是车位依然不够用。这个小区的地下车位是由开发商捆绑销售的,因此有的业主拥有车位但是没有车。近期我们发现有外来车辆在我们地下车位停放,经了解,个别没有车辆的业主把车位卖给了本小区以外的居民。小区的车位可以对外转让吗?
张律师:民法典第273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绿地、停车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可分割,不能单独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换言之,没有小区的房子专有部分所有权,也就自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因此,小区的车位不可以单独对外转让。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曹文莉律师于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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