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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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十多岁遭遇车祸,不给工伤保险待遇?
周女士:我是一个农民,今年52岁,为了挣钱贴补家用,我经人介绍到一家保洁公司工作。上个月我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我住院看伤花费了16000元。我要求保洁公司按照工伤处理给我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保洁公司说我已超过退休年龄,和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我的年龄超过了50岁,和公司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继续从事劳动,未作禁止性规定,即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十五年或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情形。周女士虽然在该公司工作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属农村居民,未获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周女士与保洁公司之间形成的工作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保洁公司应给予周女士工伤保险待遇。
2 送养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赵女士:我原有兄妹五人,因父母以前养不了这么多的孩子,就把五妹送养了。今年我父母都去世了,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五妹也已长大成人。我们想继承父母的这套房产,但是不知道送养的五妹还有继承权吗,要不要给她分一些?
张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赵女士的五妹因送养和赵女士父母的子女父母关系已解除,互相之间不再产生继承权利,因此赵女士的五妹没有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不应给她分配。
3 离婚赠送的房子能否撤销赠与?
彭先生:我和前妻5年前协议离婚了,离婚时我们名下有一套房子,孩子也还小,都觉得愧对孩子,便决定把这套房子赠给孩子,以保证他以后的生活,这一条写进了离婚协议书。由于孩子还小,就没有给他办理过户手续。这几年我发现孩子不怎么和我亲,也不愿意和我呆在一起,我能撤销赠与吗?
张律师: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协议,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必要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如果允许一方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彭先生不可以撤销赠与,应当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姜培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3年开始执业,江苏省百名巾帼法律专家团成员,淮海茂通律师服务联盟秘书长。先后获评徐州市优秀代理律师等荣誉称号,担任数十家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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