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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给的彩礼,分手后能否要回?

2021-04-06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4-06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胡波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8月;秉承“守德、求实、敬业、创新”原则;以诚信为本、勤勉敬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理念。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在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11号九里景秀6号楼1单元708-716室,办公面积800平方米左右;目前有注册执业律师8名、助理4名、行政人员2名。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骑车被卡车撞伤,如何要求赔偿?

林先生:2019年11月21日,我骑电动自行车与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受伤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受伤、创伤性牙松动等。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将来还需要二次手术。该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牵引车驾驶员邱某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从交警部门了解,该车登记车主是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驾驶员邱某。想咨询如何要求赔偿?

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林先生可以要求实际车主邱某和登记车主某运输公司对自己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订婚给的彩礼,分手后能否要回?

张先生:2020年5月经他人介绍我与秦女士相识, 2020年12月,双方决定订婚。秦女士提出要我按习俗给她家里10万元彩礼。后双方回到市区租房同居生活,近期双方经常吵闹,秦女士与我分手并搬离其住所,想咨询是否有权要回彩礼?

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鉴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先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在公司食堂滑倒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刘先生:我是某食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员,2020年12月2日12时30分许,在公司食堂就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伤,后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住院一个月现已治愈出院,想咨询自己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胡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刘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首先,从作息时间来看,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在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其次,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以,刘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感情不和夫妻分居,要求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彭女士:我与丈夫钟某某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7年7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经常吵闹,2018年5月起我搬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2019年6月,我起诉要求离婚,但钟某某坚持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双方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想咨询自己打算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是否会准予?

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所以,彭女士反映的情况是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时间超过一年的, 人民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明日值班律师 刘茂通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书记,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高级研究员,全球精品律所联盟副主席,南京海事法院调解员,江苏师大法律硕士生导师,江苏省律师培训师资库授课专家,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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