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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又离婚,还要支付继子抚养费吗?

2021-03-24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3-24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邻居私装地锁,有人绊倒受伤

黄先生:小区业主郑某私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加装地锁,其他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但物业公司未作处理。前几天,我4岁的女儿在楼下玩耍时不小心被地锁绊倒受伤,事后我找到郑某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均被拒绝,说我女儿摔伤是自己的原因,与他们无关。他们该不该赔偿呢?

张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公共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郑某在公共车位上私装地锁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黄先生女儿摔伤的后果,故郑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郑某私装地锁违反物业管理条约的行为,有处理和制止的义务,但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和制止,说明其并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再婚后又离婚,要支付继子抚养费吗?

张女士:我离异后和同样离异的李某再婚,再婚时李某带着一个年幼的儿子。但是我和李某的婚姻也不幸福,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我决定离婚,李某同意,但提出一个条件:离婚后要求我支付他儿子的抚养费。孩子不是我的,离婚后我应该支付抚养费吗?

张律师: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的是生父母,而继母或继父是没有义务的。李某的孩子不是张女士所生,虽然在张女士与李某婚内期间,张女士与李某的孩子曾经形成过抚养关系,但根据民法典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随着张女士与李某的离婚,张女士与李某孩子之间的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就已经解除。张女士对李某孩子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陈国纲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专注于房地产买卖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刑事犯罪等疑难问题。擅长办理:房地产买卖、建筑施工、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等诉讼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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