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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被撞一把拉开孩子致其受伤

2021-03-10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3-10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始终以“铁肩担道义,以点圆天下”为执业宗旨。该所实行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分工、团队合作的律所管理模式,已形成既防范各类经营管理风险,又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服务格局。办公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128号徐州市法律服务中心10—11楼。咨询电话:83908788

1  小孩贪玩险被车撞,伸手相助被索要赔偿

刘先生:前几天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一个小孩正欲过马路,这时有一辆电动车快速驶来,小孩由于贪玩没有看到电动车不知避让,眼看小孩就要被撞上,我急忙把小孩拉向一旁,由于用力有点大,小孩子摔倒并擦伤了手。当时电动车主没有停留快速离开,我打了小孩家长的电话,家长赶来后,看到小孩的手部流血了,要求我给小孩看伤。请问我应该出这个钱吗?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刘先生为了救助小孩子自身受到伤害,可以请小孩监护人给予相应补偿,而因救助行为导致小孩受伤,可不需要赔偿。

2  父亲意外去世,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钱女士:我的父亲在一场车祸中去世,家人办理好父亲的后事,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我家是兄妹3人,我有两个哥哥,两年前我已出嫁,这笔赔偿金,我有权参与分配吗?

张律师: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继承法律中规定的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确定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民法典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综上所述,钱女士也有权利参与赔偿金的分割,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不管女儿有没有结婚,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3  抵押的房子被转给了别人

李先生:张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我借款共计34.1万元,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所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甲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张甲私下与其兄张乙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张乙,张乙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该住房是张甲唯一的固定资产,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就是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李先生可以以张甲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甲为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致李先生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转让无效。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焦梓烜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全日制法学硕士。主要擅长劳动(工伤)争议赔偿、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理赔,民商事诉讼代理,合同、房地产纠纷等诉讼类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的专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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