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咋分?
1 签协议不让子女赡养,还能更改吗?
张先生:我儿子今年40岁,2019年10月份,我与儿子签订了免除赡养义务协议,因为我积蓄不少,每月还有退休金。2020年6月,我生了一场大病,全部积蓄都用来支付医疗费了,手里已经没有钱了,无力承担以后的养老。请问我现在能否再主张让我的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姜律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如果事后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时,子女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的一次性义务。如果赡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协议免除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赡养权利人在需要时重新要求义务人尽赡养义务。
2 离婚了,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咋分?
刘女士:我和李某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算和谐。但最近一年,我们一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闹矛盾,无法调和。现在我想起诉离婚,李某名下有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没有使用过。请问离婚时,我可以要求分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吗?
姜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3 交过定金发现所购车位为人防车位
周先生:2020年10月29日,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张某的位于某地块的地下车库出售给我,金额总计150000元。我于2020年11月15日交付给张某20000元定金。后经查实,该买卖合同中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我是否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退还20000元定金?
姜律师:根据我国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本案所涉车位为人防车位;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内容均直指人防车位买卖,因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该车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张某应当退还定金。
4 离婚时约定自己净身出户,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免责?
楚先生:2019年6月,吴某因从事个体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十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张某在申请单上的“主要亲属”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我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还款,我于2020年10月全额代偿了贷款本息。代偿后,我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张某却以其与吴某已于2020年2月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自己已经净身出户为由,拒绝偿还。请问张某可以不偿还债务吗?
姜律师: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本期解答律师 姜培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全球精品律所联盟副主席单位,第135期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全国四强,江苏师大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工作站,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荣获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奖。先后为近200家单位以及重大基建项目担任法律顾问。2018年4月设立江苏茂通(南京)律师事务所。开展茂通法治讲堂、模拟法庭和茂通开放日活动,欢迎预约。电话:4001-127-127。
■明日值班律师 张玉龙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现在重点办理民商事案件。2011年6月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2010年度徐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2012年度,张玉龙领导的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被徐州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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