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有如此行为,你可果断投诉
2015-03-13 来源: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编辑:
2015-03-13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记者 甘晓妹
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商家“霸王条款”将按《合同法》违法行为处罚、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3月15日起,《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施行。消费者如何利用这一武器维权?3月12日,徐州市工商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详细解读。
关键词:预约消费
一次性花几千元在美容院办理了“终身美容卡”,但每次预约都约不上,想退款却遭拒绝;预付费办理了健身卡没多久,健身中心就关门走人了……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身边不是新鲜事。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处理起来也十分复杂。
《处罚办法》对这一“难点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的退款难,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
《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4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现实。
《处罚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理由退换货”规定,且规定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成了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不少消费者表示,自己频繁受到广告信息的骚扰,让人十分烦恼。
《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否则,将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关键词:霸王条款
“请勿自带酒水”、“包厢最低消费XXX元”、“活动由XX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诸如此类的“霸王合同”将在《处罚办法》施行后,一概视为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处罚办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规定了如上同等的处罚。
热点问题解答
问:消费者经常碰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那么,请问《处罚办法》如何来保障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
答:《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以及如果商品或者服务非正确使用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说明义务。经营者可能因技术水平等原因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提供给消费者后才发现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能,工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问:《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如何处罚?
答:《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商家“霸王条款”将按《合同法》违法行为处罚、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3月15日起,《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施行。消费者如何利用这一武器维权?3月12日,徐州市工商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详细解读。
关键词:预约消费
一次性花几千元在美容院办理了“终身美容卡”,但每次预约都约不上,想退款却遭拒绝;预付费办理了健身卡没多久,健身中心就关门走人了……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身边不是新鲜事。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处理起来也十分复杂。
《处罚办法》对这一“难点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的退款难,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关键词:无理由退货
《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4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现实。
《处罚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理由退换货”规定,且规定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成了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不少消费者表示,自己频繁受到广告信息的骚扰,让人十分烦恼。
《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否则,将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关键词:霸王条款
“请勿自带酒水”、“包厢最低消费XXX元”、“活动由XX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诸如此类的“霸王合同”将在《处罚办法》施行后,一概视为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处罚办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规定了如上同等的处罚。
热点问题解答
问:消费者经常碰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那么,请问《处罚办法》如何来保障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
答:《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以及如果商品或者服务非正确使用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说明义务。经营者可能因技术水平等原因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提供给消费者后才发现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对经营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能,工商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问:《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如何处罚?
答:《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