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床学生褥子棉絮不合格
2015-03-12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
2015-03-12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记者 周涛 通讯员 王妍 王蒙
去年9月,我市质监部门对市区某学校采购的学生床上用品进行随机抽查,经检验320床棉垫胎(褥子)棉絮不合格。事后,棉垫胎的供货商不仅自掏腰包重新购买一批合格棉垫胎送给学校,而且还被合作商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货款。昨日下午,泉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棉盖胎货款18240元。
口头约定
制作棉盖胎和棉垫胎
去年4月份,我市某学校对外招标,内容之一是订购一批学生床上用品,被告王某参加招标中标。
王某有位朋友张某,彼此有过生意往来。这次,王某找到张某,询问其能否做棉盖胎和棉垫胎,张某拍胸脯说是专业做这行的。王某强调是学校用的棉盖胎和棉垫胎,棉盖胎盖絮用A级棉,棉垫胎垫絮用D级棉。双方口头约定共制作320床棉盖胎和棉垫胎,其中盖絮每斤12元,垫絮每斤9元。
临近秋季开学前,王某让张某送货,要求同时带上质检报告。第一次送货时张某说还没拿到质检报告,等到第二次送的时候带来。在第二次送货时,张某拿来了质检报告。
王某在给张某打收条时,张某让写售货人是某棉絮厂,至此王某才知道张某是找这家棉絮厂加工的棉盖胎和棉垫胎。
质检抽查棉垫胎不合格
根据有关规定,质监部门对学生床上用品进行抽检。学校开学后不久,质监部门对学校提供给学生的被褥棉絮进行抽检,结果发现棉垫胎垫絮不合格(棉盖胎盖絮合格)。
质监部门通过学校找到王某,了解棉垫胎垫絮的来源,并告知张某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依此,质监部门对王某给予罚款992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全部320床棉垫胎。
王某在被告知棉垫胎垫絮被查出不合格后,要求张某给换成合格的,但张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王某以高价重新买了一批合格棉垫胎送给学校。因垫絮不合格,学校在向王某付款时扣除了被告合同金额的10%计15306元作为处罚金。
合作商索赔状告供货商
事后,王某拒绝支付给张某货款。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万元货款。
昨日下午,在泉山法院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棉盖胎和棉垫胎的价格,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方按照被告要求订做了棉盖胎和棉垫胎,送到指定的学校,被告出具了收条,原告支付给棉絮生产厂家1.5万元的货款。但被告以被质检部门查处棉垫胎使用的是黑心棉为由拒付货款,“一分钱一分货,被告要的就不是全棉的垫絮,厂家就不可能给你全棉的垫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被告王某出庭。她认为,原告作为个体户,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学生用品是合格的;原告依然提供不合格产品,使被告受骗,影响其商业信誉。被告当庭提出原告向被告登报致歉,赔偿被告重新定制棉垫胎产生的差价,以及返还9千多元的罚款。
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后,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后被质监部门查出320床棉垫胎垫絮不合格。法院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其质量应该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万元货款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20床棉盖胎货款18240元。
(文中原被告系化名)
去年9月,我市质监部门对市区某学校采购的学生床上用品进行随机抽查,经检验320床棉垫胎(褥子)棉絮不合格。事后,棉垫胎的供货商不仅自掏腰包重新购买一批合格棉垫胎送给学校,而且还被合作商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货款。昨日下午,泉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棉盖胎货款18240元。
口头约定
制作棉盖胎和棉垫胎
去年4月份,我市某学校对外招标,内容之一是订购一批学生床上用品,被告王某参加招标中标。
王某有位朋友张某,彼此有过生意往来。这次,王某找到张某,询问其能否做棉盖胎和棉垫胎,张某拍胸脯说是专业做这行的。王某强调是学校用的棉盖胎和棉垫胎,棉盖胎盖絮用A级棉,棉垫胎垫絮用D级棉。双方口头约定共制作320床棉盖胎和棉垫胎,其中盖絮每斤12元,垫絮每斤9元。
临近秋季开学前,王某让张某送货,要求同时带上质检报告。第一次送货时张某说还没拿到质检报告,等到第二次送的时候带来。在第二次送货时,张某拿来了质检报告。
王某在给张某打收条时,张某让写售货人是某棉絮厂,至此王某才知道张某是找这家棉絮厂加工的棉盖胎和棉垫胎。
质检抽查棉垫胎不合格
根据有关规定,质监部门对学生床上用品进行抽检。学校开学后不久,质监部门对学校提供给学生的被褥棉絮进行抽检,结果发现棉垫胎垫絮不合格(棉盖胎盖絮合格)。
质监部门通过学校找到王某,了解棉垫胎垫絮的来源,并告知张某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依此,质监部门对王某给予罚款992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全部320床棉垫胎。
王某在被告知棉垫胎垫絮被查出不合格后,要求张某给换成合格的,但张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王某以高价重新买了一批合格棉垫胎送给学校。因垫絮不合格,学校在向王某付款时扣除了被告合同金额的10%计15306元作为处罚金。
合作商索赔状告供货商
事后,王某拒绝支付给张某货款。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万元货款。
昨日下午,在泉山法院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棉盖胎和棉垫胎的价格,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方按照被告要求订做了棉盖胎和棉垫胎,送到指定的学校,被告出具了收条,原告支付给棉絮生产厂家1.5万元的货款。但被告以被质检部门查处棉垫胎使用的是黑心棉为由拒付货款,“一分钱一分货,被告要的就不是全棉的垫絮,厂家就不可能给你全棉的垫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被告王某出庭。她认为,原告作为个体户,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学生用品是合格的;原告依然提供不合格产品,使被告受骗,影响其商业信誉。被告当庭提出原告向被告登报致歉,赔偿被告重新定制棉垫胎产生的差价,以及返还9千多元的罚款。
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后,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后被质监部门查出320床棉垫胎垫絮不合格。法院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本案中,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其质量应该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万元货款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20床棉盖胎货款18240元。
(文中原被告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