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到底谁说了算?

日常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欠债权人的欠款不止一笔的情况,这些欠款中存在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尚未到期;有的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有的有利息,有的没有利息,当债务人无力偿清所有债务时,还的是哪笔钱,到底谁说了算?
清偿抵充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二是一项债务中主债务与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清偿抵充。当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时,确定该给付抵充这些债务中的哪一笔债务就属于第一种情形,也即民法典560条规定的情形;当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确定给付抵充该项债务中的哪个部分(费用、利息、本金)就属于第二种情形,也即《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情形。
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欠了多笔欠款,欠款还存在利息、违约金等,不管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都允许双方协商约定,按照协商约定的抵充顺序进行清偿,即可以偿还这笔钱也可以还那笔钱,可以先还利息、费用再还本金。但如双方没有协商约定,那只有第一种情形可以允许债务人进行指定,也就是允许债务人指定还的是哪一笔欠款(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的,在清偿后不得指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指定则按照法定顺序,即: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对于第二种情形,在双方没有协商约定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债务人指定抵充的顺序,也就是说不允许债务人指定其先偿还利息、费用,再偿还本金,而应该按照法定顺序,即: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