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城市历史文脉 赓续优秀传统文化
本报记者 范海杰 陈小凡
历史文化遗产不仅生动述说着过去,也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如何更好地保护古城徐州?如何赓续优秀传统文化?记者日前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弘扬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立名城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办法》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改善,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当代使用价值。
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多维度开展科学评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地下文物埋藏区、风景名胜区等近20类项目,涉及面广、评估过程复杂。
《办法》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多重价值维度开展科学评估,认定公布保护对象,及时列入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项目,住建、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批后,保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随意拆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并予以公示。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公布。
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明确名城保护第一责任
为切实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办法》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
在保护责任人认定方面,《办法》也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即: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跨辖区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其他特殊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指定保护责任人。
《办法》要求,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维护修缮标准,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保养、安全防范和修缮工作。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历史风貌特色的轻微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实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严格保护传统格局
统筹城乡建设发展
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是此次《办法》制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办法》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除外。
《办法》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保护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鼓励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及使用性质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在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及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修缮时,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能够体现徐州地方特色的传统营造技术工艺和传统材料。
在历史文化项目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占用和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古树名木、河湖水系、传统街巷的活动。保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灾、避险疏散等应急工程建设和预案管理,提升各类保护对象的防灾减灾能力。
挖掘地缘文化特质
打造区域特色品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同时也具备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办法》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创新,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鼓励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地缘文化特质,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空间,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
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创新丰富的表达方式,缩小历史文化与公众的距离。保持畅通的信息渠道,鼓励公众提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引导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保共建共享的积极氛围。
支持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保护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