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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还没判,孩子父亲意外去世,我该怎么办?

2022-02-28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2-02-28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会采信吗?

马先生:李某向我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不偿还,还不认可这50万元是借款,说是我偿还之前欠他的货款。我将李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只提供转账的50万元凭证,没有提供借条,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法庭问是否有借条,我说有,但开庭当天没有带来,法院给我5天期限,要求5日内向法庭提供借条。我有事要出差,就让爱人给法院送过去,谁知我爱人把这个事情忘记。出差回来我才知道,现在已经过了法院给的5天时间。我想问再把借条给法院送去,法院会采纳吗?

李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你这种情况属于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但是因为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有重大关联法院应当采纳,但是法院可能会对你进行处罚。 

调解自认的事实,还要举证吗?

牛女士:我从事建筑施工,名下有自己的公司。有一家砂浆的供货商供用的砂浆质量不合格,就没有支付货款。现在砂浆供货商将我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法院主持调解阶段对方认可他们货物有质量问题,我方要求降低货款,但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我想问在其后的诉讼中,我方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提供的砂浆质量不合格?

李律师:根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在诉讼调解或和解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依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目的,往往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承认。但是在调解不能达成最终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调解阶段的自认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离婚案还没判,孩子父亲意外去世,我该怎么办?

徐女士:我和前夫5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孩子一岁。经协商,孩子抚养权归我,他每月出抚养费,孩子父亲随时可以探望孩子。孩子3岁时,前夫就开始不给生活费了。我一打听,原来前夫再婚了,再婚对象不让他给抚养费。为此,我把孩子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父亲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谁知法院开庭后等待判决时,前夫因交通意外去世。法院联系我要求我撤诉,否则他们也会终结诉讼。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律师: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因为被告死亡,也不能再支付抚养费。因此,案件审理的实际意义消失,案件应当终结诉讼。但终结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仅仅体现为诉讼程序的终结,并不涉及案件实体权益的归属,不能依此裁定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你们离婚了,但是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孩子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继承父亲遗产。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

本期解答律师李钦官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设立,办公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1701室,电话:85708177。该所会聚了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各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担任过数家大中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业务领域: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尤其在金融借款领域具有理论优势和实践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