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对不孝行为说“不”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规划》提出,要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将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在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不断被强调的当下,将子女的不孝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正向引导。
子女不孝敬老人,既是道德素质问题,又是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有能力赡养而拒不赡养老年人,既与传统道德相背离,又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是一种严重失信行为。在追究不孝子女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将他们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让不孝子女为自己的不孝行为埋单,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办不了贷款,对维护法律的权威、倡导良善价值观十分必要,也能倒逼不孝子女反思自己的言行,尽心尽力履行好赡养义务。
对“不孝子女”进行信用惩戒,有利于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预计“十四五”时期这一数字将突破3亿。为老年人营造安享晚年的良好环境,政府层面的兜底保障固然重要,也需要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碍于情面,碍于“家庭和睦”,不愿意撕破脸,不愿诉诸法律。这种违法成本太低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不孝子女的胆大妄为、一意孤行,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甚至产生欺老虐老弃老等社会问题。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对不孝子女进行信用惩戒,是利用社会治理手段为老年人的幸福晚年保驾护航。
“百善孝为先”,传统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式养老”的文化基因。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近期发布的《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2021)》显示,在期待的养老方式方面,居家养老是主流,66%的受访者选择了居家养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居家养老这篇民生大文章,既要完善各种养老服务与保障,又要充分发挥法律、征信等多种法治手段的力量,正面激励和及时规范相结合,在物质上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在精神上体贴、关心老人,顺从、敬重老人,老年人才会有笑逐颜开的幸福。(巴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