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借款,妻子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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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房子发霉,多次沟通无结果
张先生:前几年,我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已交付居住,但每到冬天房间就发霉,影响居住使用。我多次和开发商联系沟通,但是一直都没有处理结果。我能不能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张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文本,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大多都是约定由开发商进行维修。商品房每到冬天就发霉,可能是因为房屋质量引起的,属于房屋保修的范围,不能满足购房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但是如果多次进行维修,也没有修复完毕,同时严重影响业主对于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以上两个事实可以成为退房的法定理由。如因为开发商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所导致的损失,你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此种情况,你可以与开发商协商退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但是,要特别注意:针对多次维修不能完善和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节,需要业主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未达最低消费,“靓号”多次被停机
张先生:我办理了尾号为“8888”的手机“靓号”,并与某运营商签订使用协议,约定该“靓号”套餐每月必须达到300元。协议签订后,因每月消费不足300元,我已经多次被停机。我能否以该协议为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解除每月消费300元的约定?
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你购买的手机尾号为“8888”的号码属于较为稀缺且约定俗成被赋予一定意义的“靓号”,“靓号”套餐质价相符,未加重一方责任,故你以该协议为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丈夫瞒着妻子借款,妻子要还钱吗?
王女士:丈夫陈先生向李先生陆续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陈先生一直未还款,李先生起诉要求陈先生和我共同偿还借款。我对于陈先生所借款项不知情,且陈先生所借款项未用于陈先生和我家庭共同开支,借条上也无我本人签名。法院是否会支持李先生要求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张律师:你对于涉案借款不知情,涉案借款数额较大,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借条上也无你本人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对于李先生要求你承担涉案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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