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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赠给未出生的孙子60万元,赠与有效吗?

2022-01-18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2-01-18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始终以“铁肩担道义,以点圆天下”为执业宗旨。该所实行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分工、团队合作的律所管理模式,已形成既防范各类经营管理风险,又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服务格局。办公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128号徐州市法律服务中心10—11楼。咨询电话:83908788,微信公众平台

玻璃掉落划伤楼下车辆,责任如何分担?

王先生:我在市区某小区租赁了一套房产,租赁期间一年,刚入住一个月。上周早上我起床开窗时,窗户上的玻璃不慎坠落了,坠落的玻璃碎片正好划伤了停在楼下车位里的一辆车。车主找我索赔,我觉得很冤,这是租的房子,玻璃松动了也不是我的错。请问责任谁担?房主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责任?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对于车辆的损害方面,涉案车辆因坠落窗户飞溅的玻璃碎片划伤,减损了车身价值,这需要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原始登记时间、购买时间、购车款金额、划痕数量及范围等,来酌情认定涉案车辆减损的价值。对于责任承担方面,你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以及房屋的所有权人,均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的,你们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爷爷赠给未出生的孙子60万元,赠与有效吗?

梁先生:我父亲有2个儿子, 我是弟弟,我和哥哥均已经成家。去年,父亲查出患有恶性肿瘤,而当时大嫂已经怀孕要二胎了,我和哥哥第一个孩子都是女孩,父亲非常想要个孙子。后来父亲分五次给哥哥一家共计60万元,声明是给自己未来的孙子的,收据上也载明了给付事项为孙子的生活费。后父亲去世了,小孙子也出生了。前不久我才得知此事,我对这个赠与行为有异议,我认为还没出生的胎儿不能接受赠与。请问我可以主张大哥一家归还60万元重新进行分配吗?

张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即使在孕育中,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你不能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主张继承或受赠无效。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继承或接受赠与。你父亲交给大儿子的60万元系赠与胎儿的生活费,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有权接受赠与。

卖车没过户,新车主撞伤人,卖车人是否担责?

彭先生:前不久,我新买了一辆代步车,就把旧车卖给了毛某,收到车款后就把车辆交付给他了,但由于一些原因,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毛某驾驶车辆撞到了李某,导致李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不知道我要不要担责呢?

张律师: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你已经将车辆以买卖的形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仅是未办理登记,这时候由于实际驾驶人毛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李某受伤,故该案侵权应当由毛某承担责任。机动车的登记不属于权属要件,机动车的所有权移转交付即生效。在发生转让、已交付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对机动车的维护脱离控制,对机动车的使用无法管理,并非危险源的控制主体。仅仅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就使其承担责任,不符合风险控制的责任自负原则。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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