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同意加装电梯,对新房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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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开始锻炼,健身房就关门了
张先生:为锻炼健身,我在2020年12月份购买了某健身房的个人会员卡,期限3年,并交纳3000元的会员服务费。为了取得更好的健身效果,我又购买了该健身房的私教课,并交纳相关费用4000元。我一次还没锻炼过,今年1月1日路过该健身房时发现门店已关门,于是与健身房老板多次联系,要求退款,但是对方置之不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办理健身卡并交纳会员费,与健身房商家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你和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健身房在合同履行期内停业,其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你提供正常健身服务,你依法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会员费。如与商家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健身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借给朋友10万元,实际只给了9万元
李先生:我与王先生是朋友关系,他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总共为1万元。借款当日,我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实际向王先生转账9万元,1万元被作为利息直接扣减了。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并未按期偿还借款,我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11万元,但他不愿意,说实际借款只有9万元,只愿意归还9万元,重新计算利息。请问他的说法合理吗?
张律师:这种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砍头息”。“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是严禁的。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你在出借款项的时候,预先扣除了1万元作为利息,实际支付借款本金9万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你主张借款本金10万元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借款本金应为9万元。
原房主同意加装电梯,对新房主有效吗?
陈先生:不久前,我购买了一套老旧小区的二手房,已经拿到产权证。之前这个小区进行了加装电梯商讨事宜,原房主卖房之前已经签过协议,同意加装电梯。但是我不同意,因为我家是一楼,加装电梯对我影响很大。请问我有权提出异议吗?
张律师:你已受让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取得业主资格,就同时获得包括业主撤销权在内的各项业主的专属权利。对于原房主先签署的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内容仅对原房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未形成对物权行使的其他限制,也就是该协议约束的仅及于人,而未及于物。是对原房主有约束力,而非对买卖的房产有约束力。因此,一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变更,你即依法获得了完整的物权,并不因房屋受让行为而承担原房主先前签署的同意加装电梯协议的约束。同时,签署加装电梯的协议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均发生在你取得所有权之前,故你至少可在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是,具体小区电梯是否加装,还需结合其他的相关材料来综合的予以裁定。比如加装电梯是否实际侵害了作为业主你的合法权益,或者加装电梯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等来综合认定。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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