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温泳池不恒温还关闭了,退卡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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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见习记者 常慧茹 摄影报道
1月6日,市民李女士致电“急难愁盼 晨报帮办”热线68886888反映,2020年9月她在云龙区中力达游泳健身俱乐部中锐星尚城店办了张家庭年卡,办卡时该店正在装修,当时宣传有四季恒温泳池,但后来发现泳池不恒温,尤其是冬天泳池直接关闭了。她认为和当初宣传不符,想退卡却遭到拒绝。
反映
私教课没上,对泳池不满,想退卡遭拒
据李女士介绍,2020年8月,她在自己家小区附近的广场上遛弯时,正好遇见该店工作人员过来宣传,称建成后店内有四季恒温泳池。由于自己一直都有健身、游泳的习惯,于是当时就交了100元定金。2020年9月份,李女士又交齐了3000多元费用,办理了一张家庭用4年卡,这张卡除了她自己,还可以再带一个人到该店锻炼。
“办卡时,该店还在装修没开业,销售人员说可以等开业后再开卡使用。”李女士说,当时工作人员口头答应她,作为年卡用户,还可以领到一张定制版的健身卡,但直到目前,她都没有拿到定制版健身卡。
李女士说,后来她又花8000多元买了私教课。之前该店装修时也曾邀请过一些办卡会员试课,她也参加了,学习了两三节瑜伽课后发现,场地不是特别平整,操房外还正在装修,有点混乱,随后她就没再来试课。“我的8000元私教课,还没上过一节。”
“2021年6月,该店工作人员通知说,游泳池已经建好,邀请我过去体验。”李女士表示,这次体验游泳后,她觉得泳池的水质不太好,有少许漂浮物和沉淀物,而且水有点凉,就连夏天都不太适合下水。”李女士说, 综合以上因素,2021年8月,她便提出了退卡,并要求退费,但是该店不同意,再后来就没人给处理这件事了。
现场
泳池没开放,其它区域没人锻炼
1月6日上午11点多,记者陪同李女士一起来到位于云龙区新城片区中锐星尚城小区东北处的该店面,店门外张贴了一张公告,内容为:为了营造更安全舒适的泳池健身环境,向广大游泳爱好者提供更为专业优质的健身服务,中力达游泳健身将于2021年12月24日进行游泳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泳池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大门是正常开放的,记者看到一楼到三楼都是该店健身场所,一楼除了前台接待外,还有一处儿童玩耍区域,二楼是传统健身区域,有不少锻炼器械。
在李女士带领下,记者来到位于二楼最南边的体操房,该体操房铺设着木地板,但房间中部位置木地板有部分破损。“木地板有破损,会员锻炼时容易导致受伤,另外该店力量区域和体操房是共用一个房间,锻炼时不是很方便。”李女士说。
泳池位于三楼,走近观察发现,泳池壁上有一些污垢,泳池的底部沉淀着一些黄褐色的不明物质。泳池一侧的电表箱直接裸露着,三分之二的闸刀拉了下来。记者想走到另一个角落查看时,由于天花板处悬挂管道,空间变矮,弯着腰才能过去,在这个角落里存放着3个泵,旁边还摆放着一些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但现场并没有看到有人施工。
探访一圈发现,该店除了泳池没开放,其它区域都是开放的,但现场并没有看到锻炼的会员。随后,记者和李女士又一起来到一楼前台,前台的茶壶中热水还冒着气,但不见工作人员踪影,等了大约十几分钟,工作人员还是没有回来。
失望
奔着恒温泳池办卡,但池水较凉
就在采访时,偶遇了另一位前来退卡的会员。“孩子很喜欢游泳,当时该店工作人员宣传说有恒温泳池,如果不是看中这一点,我根本不会办理这张健身卡的。”朱女士说,她是在2020年10月左右,花了2700元办理的预售年卡。
但直到2021年夏天,这个泳池才修建好开放,当时她带孩子来游泳时,发现泳池里的水比较凉,孩子用手和脚试了水温后,都说难以在这么冷的水中游泳,担心受凉,随后朱女士再也没有来该店锻炼过。
“这个泳池是建好了,但是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恒温效果,我认为不适合下水游泳。”朱女士说,虽然没再来锻炼,但2021年冬天时,她又来过一次该店,就是想看看恒温泳池究竟恒不恒温,但看了之后很失望,池水依旧较凉。在不少会员的要求下,该店才从外面购买了一些热水倒在泳池里,但是温度也只能保持半天左右,并不能达到恒温的标准和效果。
店面
不能退卡,可以针对关闭泳池作出补偿
1月6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到该店一名工作人员,对方称现在是冬天,平日里并没有太多人过来游泳,并且冬季室外室内温度都较低,池水无法保持恒温状态,该店已经从2021年12月24日起将泳池关闭了,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针对会员口中所说的水质水温等问题,这名工作人员称,泳池中的水也委托过第三方机构检测过,是符合标准的,并没有什么问题。不过针对现在停止使用泳池的情况,可以和会员商量一个补偿方案,但无法做到会员要求的退卡退费,后期该店也会继续完善基础设施,争取打造一个让会员更加满意的健身俱乐部。
律师
如不能提供约定服务和质量,应当退还预付款
就此事,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主任表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如果该店不能提供约定的服务,不能保证服务质量,应当退还预付款。如果该店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应当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