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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配合过户,能否起诉?

2022-01-05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2-01-05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设立,办公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1701室,电话:85708177。该所会聚了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各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担任过数家大中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未给清工程款,除了违约金还能要利息吗?

管先生:我是做建筑工程的,前段时间有一个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正和发包方进行费用结算。之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需要承担欠付款20%的违约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已经交付,但是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完工程款,还有欠款。那么,除了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外,还能不能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曹律师:能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要看你们双方之间对此有无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房主不配合过户,能否起诉?

马先生:去年,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外地的房子,和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来由于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房主违约了,拒不配合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再后来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规定,我丧失了购房资格。我能不能将房主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曹律师:不可以。为遏制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你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除外,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你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你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虽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不能支持,但是主张追究房主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购买二手房又被卖家过户给他人,能否要求对方赔违约金?

刘女士:我在十年前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当时卖方还没有办理产权证,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买房后我一直居住至今。现卖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房屋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谁知卖方因为房屋价格涨幅很高就背着我把房子又以高额的价格卖出去了,并且已经给新的买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新房主让我搬离房屋,我想问现在卖家违约,我能不能要求卖家赔偿我房屋差价损失?

曹律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部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房屋差价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焦梓烜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全日制法学硕士。主要擅长劳动(工伤)争议赔偿、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理赔,民商事诉讼代理,合同、房地产纠纷等诉讼类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的专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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