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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吗?

2021-12-20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杨庆宇
2021-12-20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李钦官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设立,办公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1701室,电话:85708177。该所会聚了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各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担任过数家大中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单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吗?

姜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里有一些外地员工,为了方便他们上下班和日常生活,公司为他们提供了员工宿舍。前段时间,公司为了改善他们的生活,特意在每个宿舍加装了同一品牌的热水器。谁知一位员工在使用时热水器燃爆了,幸好躲避及时,仅受了轻伤。我投诉到这个热水器的品牌方,谁知他们说这不是他们生产销售的热水器,是别人仿冒生产销售的。我觉得公司受到了欺诈,公司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吗?

李律师:单位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权益。消费者只是对自然人个人而言,不包括社会组织和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即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另外,将单位的概念排除于消费者之外,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受民法典的调整。

不想干了,老板要扣两个月工资

张先生:我是山东人,前些年因为生活需要便在徐州工作,刚开始是做出租车驾驶员,后来在一家货物运输公司工作。没签劳动合同,干了不到一年。前些时间我准备回山东老家发展,就向老板提出了辞职,但是老板拖欠我1.2万元工资一直不给。老板说没有干满一年不能走,如果走就要扣两个月工资一共是1.2万元。请问合理吗?

李律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拖欠你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工资差额,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离婚后,前夫不让她看孩子

刘女士:我和对象于2019年登记结婚,我们是经过相亲认识的,之前对彼此不熟悉,婚后我们生育了一个孩子。可能是因为结婚之前没有充分的相互了解,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吵。后来我们协议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他,我享有探望权。但是我去探望孩子时,孩子爸爸不让孩子见我,说离婚后我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就不是我的了。请问离婚以后孩子就不是我的了吗?

李律师: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以后孩子依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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