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伪造印章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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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他立遗嘱给父亲
吴先生:朋友王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王某名下两套房子,一套归其父亲所有,一套归其儿子所有。他妻子知道后去王某父亲家大闹,并说给父亲的这套房是王某婚前付了首付款,婚后和她共同还贷款的。大闹无果后,其妻准备起诉到法院,法院会遵照遗嘱上的内容分配这套房产吗?
邰律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王某虽然留有遗嘱,但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这套房子实际购买情况如果像其妻说的那样,为王某婚前所买,由王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则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占有一半份额。因此虽然遗嘱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应尊重,但应保留必留份。
事故导致性功能障碍,妻子能索要赔偿吗?
陈先生:朋友韩某在服装厂工作,清理淋过雨的布料时,被一吨多重的布料压伤,经治疗后遗留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服装厂没有为韩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经事故安全部门认定,服装厂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行为严重影响了韩某与其妻子的夫妻生活,造成其妻子李某严重精神损害。韩某之妻准备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邰律师:李某是已婚妇女,与丈夫韩某正常的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涉案事故致使韩某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其与李某之间的夫妻生活,致使李某的权利受损,故李某与该侵权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李某符合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这是侵害了人格权,法院会根据自由裁量权支持李某的请求。
法定代表人伪造印章,合同还有效吗?
陈女士:甲公司、乙公司、我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良向我公司借款500万元,为期9个月,甲公司用其名下混凝土制造厂房为乙公司的借款作了担保,协议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A签名。甲公司也协助我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我公司如约支付了款项。借款到期,乙公司没有还款,我公司去甲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公司拿出证据主张其章为伪造,与其登记部门的章不一样。《抵押借款协议》并非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法定代表人A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想问,担保是否有效?
邰律师: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与外观,不论书面合同是否加盖公司公章,其行为后果均由公司承担。且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款是对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完善,使按手印与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方式并列,也成为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因此应认定此合同有效。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12月13日值班律师 李钦官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及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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