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回家喂孩子出事故,能算工伤吗?
|
||
◆交通事故中,交通费和误工费还能主张吗?
朱先生:我父亲今年7月份出了交通事故,被一辆卡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处理完我父亲的后事,经过和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愿意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我和家人为处理此事前后耗费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我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和交通费,但是保险公司不同意,不愿赔偿相关损失。我能起诉要求他们支付误工费和交通费吗?
张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交通事故的案件,亲属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务的误工费、交通费均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间接损失,在以前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均依法酌定该两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但是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的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中,已经没有这两项赔偿费用,因此,你请求赔偿该费用没有了法律依据,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住房出租改造成民宿,影响其他人生活
吴先生:我们是某大厦的住户,该栋大厦1至14楼为商业用房,15至35楼为住宅。2020年,朱某擅自将自己位于28楼的住宅房屋租给陈某,陈某对房屋重新装修改造成8间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并对外出租,经营民宿。陌生人的频繁出入,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我们能起诉要求朱某、陈某停止经营行为,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吗?
张律师: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擅自以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行为,可能造成来往人员杂乱,增加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问题。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确因生活需要等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两者缺一不可。朱某、陈某二人改变房屋性质的行为并未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这一条件,故其改变房屋住宅性质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应当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哺乳期回家喂孩子出事故,能算工伤吗?
周女士:今年6月,我产下一女。11月初,由于小孩尚处于哺乳期,我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归程途中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身体受伤。后交警大队认定我无责。我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公司,要求公司给我申报工伤,但是公司认为我回家给孩子哺乳不是上下班途中,不给申报工伤。我每日回家哺乳都是根据时间灵活调节,公司也没有明确反对,也没限定时间段,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吗?
张律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你6月生下女儿,至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内。公司应当为你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你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在公司未与你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你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符合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法律援助
■传递法制力量 ■构建和谐社会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
可打专线电话 85773333
协办: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