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买到劣质产品旅行社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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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买到劣质产品,旅行社担责吗?
罗先生:今年五一期间,我通过一家旅行社参加了团体旅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支付了服务费用。到了景点以后旅游社服务还算细致,在自由活动环节我在景点里面的商铺买了一套茶具,店家说茶具是瓷器的,装开水不会炸裂。但回家泡茶喝时,刚倒热水茶杯就炸裂了。在旅游景点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是否担责?
曹律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你所说的情况,旅行社通常不承担责任,因为你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主地作出选择与判断。但是,若旅行社就该劣质产品对你作了不实推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需要承担旅游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因违约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还适用吗?
王先生:我是做小商品零售生意的,一直都有一个固定的供货商。我每次进货都比较多,金额也比较大,每次都会和供货商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前段时间我预交了货款后供货商没有供货,我便与供货商解除了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曹律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你们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双方之间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所以,虽然合同解除了,但仍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到期不还钱,律师费、保全费由对方出吗?
冯女士:今年年初朋友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我们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10万元,年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还本付息。如果未按时还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借款人承担。现在借款已经到期,但是朋友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果起诉,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能否都要求我朋友承担?
曹律师: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不应包含律师费和诉讼费。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其中律师费需要借贷双方或者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即“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律师费”,根据相关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议文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案认真细致。主要业务领域:各类民事案件、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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