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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了没过户,能被执行吗?

2021-09-15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
2021-09-15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设立,办公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1701室,电话:85708177。该所会聚了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各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业务领域: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尤其在金融借款领域具有理论优势和实践优势。


房子卖了没过户,能被执行吗?

王先生:2018年6月19日,李某向我借款80万元。后未按时归还欠款,我诉至法院,经调解,李某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8月9日,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18年7月18日,李某与曹某签订了《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将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曹某,转让金额为120万元,曹某一次性支付60万元,余款60万元分3年付清,全款付清后,李某配合曹某过户。因曹某至今还未付清全款,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该套房屋。裁定拍卖上述房屋过程中,曹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屋属于他,且实际占有,请求解除查封。请问曹某的说法对吗?

曹律师: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曹某虽然实际占有了查封财产,但至今交易价款并未全部支付,所以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该房屋。但曹某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曹某因此而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李某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父亲欠债没还,儿子要全部偿还吗?

陈先生:2018年我父亲申请到银行的贷记卡,父亲与银行在对信用额度、还本付息、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后,开始持卡透支额度消费,后又陆续付还银行部分透支款。截至2020年,我父亲累欠银行透支本息20多万元。父亲一直没偿还,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我父亲意外死亡,银行遂申请追加我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我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我是否应当偿还?

曹律师: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父债子还”虽有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

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就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不让前妻看孩子,前妻申请执行


张先生:我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我独立抚养至成年,李某享有探望权。不久后,我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我便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曹律师: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法院会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对拒不执行有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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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虎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曾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先后参与律所尽职调查、破产清算等非诉业务,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与工伤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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